向太豪掷1.5亿在北京买的豪宅确定送给郭碧婷夫妇吗?
据“ 不八卦会死星人” 报道:向太还豪掷1.5亿在北京买了一套豪宅送给郭碧婷夫妇,还亲自参与设计等等。
对此,北京徐宪杰律师认为,豪宅归属需分析以下情形:
1、向佐、郭碧婷夫妇结婚登记时间。
2、向佐、郭碧婷夫妇有无婚内财产约定。
3、向太夫妇赠与意愿。
结论:
如向太夫妇豪宅赠与是在向佐、郭碧婷夫妇结婚登记时间之前,则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向佐个人的赠与,但若向太夫妇明确表示赠与向佐、郭碧婷的,就属于向佐、郭碧婷夫妇共同财产。当然,如向佐、郭碧婷夫妇有婚内财产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如向太夫妇豪宅赠与是在向佐、郭碧婷夫妇结婚登记时间之后,如果有约定,依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属于向佐、郭碧婷夫妇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